一、制定背景、制定依据
自2019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实施方案(2018-2022年)》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在全市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编制了《上海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试点方案》,积极推进本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到2022年,全市创建2个整建制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简称示范区),10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镇(简称示范镇),100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
2019-2021年,已创建2个示范区、10个示范镇和59个示范基地,其中26个示范基地通过市级验收,各区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方面,对生态循环农业倾斜力度不够,不利于调动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为巩固已有的创建成果,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本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发展,对本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示范区、示范镇和示范基地,在市级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奖补,起草了《上海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奖补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二、制定过程
2020年4月,科教处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踏勘,听取各区在生态循环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的建议,着手起草《办法(草案)》。
2020年11月,科教处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验收,听取各单位创建成果及创建过程中的困难,初步形成草案。
2021年3月,科教处征集各区示范镇、示范基地在示范创建过程中投入情况和建设情况,各区反馈了相关资金和建设情况信息,进一步完善草案。
2021年4月,科教处初步形成《办法(草案)》。
2021年5月,征求了市财政局意见,并作相应的修改完善。
2021年7月,经领导同意,将《办法(草案)》在市农业农村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8月,完成《办法(草案)》起草。
三、主要内容
《通知(草案)》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补对象为参与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并于2021-2023年期间经过市级验收并正式认定的示范基地。
(二)奖补标准:市级财政按照每个通过市级验收的示范基地50万元的标准下达奖补资金。
(三)奖励资金在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对市属企业的奖补资金在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四)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对本区生态循环示范基地认定结果,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根据各个基地在创建过程中的实际投入情况,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对市属企业的奖补资金,采取国库直拨的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五)有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和制度体系,认真制定本区、本单位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协调多方力量和各方资源,共同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二是强化资金管理。本奖补资金用于示范创建过程中相关支出费用的补助。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以及市属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用于保障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