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27 热度:0
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of Agricultural Rejectamenta Recycling Association,简称是SARR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市从事农业废弃物利用加工、销售、科研等相关业务联系的企业单位为主体,同时吸收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参加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成立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党支部,在上级党委上海市农技中心党委的领导下,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遵照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自律的积极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农业废弃物利用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指导同相关行业的业务协作、研究推广对原有旧工艺和设施的技术改造,参与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实施本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对本行业企业发生的质量事故或质量纠纷进行协调和评估,并开展企业经营和质量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提高行业信誉,争取国内外市场。
(六)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涉及本行业生产、市场、科技和政策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积极组织展览会、交易会、以及专题讨论会、学术讲座、业务考察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其他机构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技术培训、课题研究、考察评选交流、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等。
第九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生产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本行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聘免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免副秘书长;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良好;
(二)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熟悉农业废弃物开发利用的各项专业技术业务和行业情况;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事先经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专职人员为主,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秘书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